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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司法局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对《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司法局   2020-07-10 09:45   字号: [        ]

为了加强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的安全管理,减少空气污染,保障公共与私人财产安全,市应急管理局对《昆明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推动立法透明度、公开参与度,现将《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20年8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145室,昆明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650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昆明市征求意见”字样。

二、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mfzb@126.com。

附件:《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司法局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空气污染,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城乡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设工作。

社区(村委会)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日常巡查、宣传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交通、住建、城管、环保等部门和社会文教、宣传及负有公共事业管理职责的重点单位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文明、安全知识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燃放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第五条 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依法、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纳入管理规约,倡导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引导定点燃放。

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公园; 

(四)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五)车站、地铁、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八)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九)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十)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十一)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海鸥等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十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周边80米范围内;

(十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其他禁放区域。

第八条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区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除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期间、传统民俗民习和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外,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内的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可以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燃放。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禁限放区域。禁限放区域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实施。

第九条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条 烟花爆竹零售分为长期零售店和短期零售点。长期零售店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短期零售点零售许可证有效期30天。限制燃放区域零售点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确定。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店外销售的零售点由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以及所属乡镇(街道)联合审定,实施店外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联合审批。

第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当按照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减少的原则布设。

禁止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三条 禁止采用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向人群、车辆、井窖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以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采用其他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春节烟花爆竹销售旺季配送运输路线和时间由公安交警、治安部门联合审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审批的配送路线和时间开展配送运输活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统一封签制度。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档案,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内容。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信用实施细则,分级建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实施信用信息抄告和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事项按昆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安全巡查及现场看护,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劝导安全防护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开展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宣传,指导购买人员安全燃放。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留存烟花爆竹进货单据备查。不得向无成人陪同的儿童销售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并联系原供货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收回,不得自行存储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在零售经营者许可期限届满后,组织收回原销售的剩余烟花爆竹,统一进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经营单位上交以及依法没收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处置。

经营单位上交烟花爆竹的销毁处置费用由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商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导致承包单位、承租单位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公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实行统一封签制度的;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档案的;

(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五)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未将剩余的烟花爆竹及时交原供货单位集中保管的,或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组织进行收回的。

(六)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非法采购、运输和销售非法渠道产品的。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1日颁布的《昆明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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